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一、大禹价值观
价值观阐述的基本问题是“我们的信仰是什么?”,其所体现的是大禹人崇尚的精神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所有大禹成员行为的标尺,它将告诉我们孰是孰非?孰优孰劣?孰重孰轻?孰先孰后?孰可孰不可? 大禹律师事务所的价值观是: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一)渊源
1994年我所成立伊始,我们一致的选择了“大禹”,这个名称成为我们独特的标志!回顾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历史,大禹治水的事迹和大禹精神深入人心,大禹的智慧仍然启迪后人!他十三年于外,劳身焦思,三过家门而不入的伟大精神,成为我们祖先一种美德的代表。《史记 · 夏本纪》记载:
“禹为人敏给克勤;其德不违,其仁可亲,其言可信;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亹亹穆穆,为纲为纪。”
其意为:禹为人聪敏机智,能吃苦耐劳,他品德高尚,仁爱可亲,言语可信。他勤勤恳恳,庄重严肃,堪称是百官的典范。大禹的“勤、敏、德、仁、信”正是我们敬仰和追求的人格品质。
(二)内涵
“惟精惟一,允执厥中”阐释了大禹所一直所秉承的信念。“惟精惟一 · 允执厥中”其原语出自《尚书 · 大禹谟》:“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无稽之言勿听,弗询之谋勿庸。”这是中华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在中华大地上传承千年的人文精神。
惟精惟一
“惟精”是对我们执业水准的要求。“精”乃精细、精研、精通之意。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只有精研法律,精细行事,日推月移,才能达至精深、精通之境界,才能见人之不能见,为人之不能为。
“惟一”是对我们执业态度的要求。“一”乃专一之意;“惟一以守之”,勿论艰难挫折,以顽强的精神,恒于己业。“惟一”而后能“惟精”,惟有专业方能达致卓越。正如我国古代哲学家王阳明所云:“……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者,皆所以为惟精而求惟一也。”
允执厥中
“允执厥中”体现的是对我们处世与为人品格的要求。“允”,即是诚信、是公平。《论语 · 尧曰》引用此句 “允执其中”,“其”就是“厥”。而子程子曾言:“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朱熹《四书章句集注》)故而,“允执厥中”就是要实事求是把握其度,不要“过”,不要“不及”,不偏不倚,在行事中秉持着正道原则。
(三)大禹文化对客户的意义
“惟精惟一”意味着大禹律师以精研法律、精细行事,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作为服务宗旨,随时倾听来自客户的心声,听取客户的意见,认真研究并理解客户的需求,向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利益,减少客户的损失。
“惟精惟一”也意味着大禹律师追求业务水准的“惟精”,而非业务案件的“惟大”,追求将每一个案件办成精品的目标。大禹律师愿意为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未忘记中小型企业对于法律的需求,大禹律师相信大型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航空母舰,中小型企业更是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充满生机的力量。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大禹律师都愿以自己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和卓越的表现,向一切需要法律服务的单位提供最好的帮助。
“允执厥中”意味着大禹律师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在提供法律服务中实事求是,秉持大禹律师厚德、诚信的人品风格。
“允执厥中”也意味着大禹事务所建立公平、合理的收费制度。同时根据客户的特殊情况,实施律师费减收优惠办法。
二、大禹愿景
大禹愿景是大禹发展的阶段性理想和中长期发展蓝图。继续保持大禹所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传统优势业务,吸纳人才,不断强化现有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法律业务,最终发展成为一家“刑事辩护为专长,民商法律服务为基干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这就是大禹所在未来十年之内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