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张理积的辩护人。对本案起诉书指控张理积犯爆炸罪罪名不提异议,但对有关事实和情节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 张理积不幸的人生遭遇,使他患上了精神疾病,张理积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在精神疾病下实施的。
张理积一贯表现良好,善于经营,在其辛勤的操持下,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家庭生活富足,美满。两个孩子特别是儿子,如同掌上明珠,对儿子倾注了很多心血。儿子不仅给他的生活带来了快乐,更给他带来了希望,在1996年以前,张理积的家庭是令人羡慕而又幸福的。但1996年5月27日,是张理积永远也不能忘记的一天,就是这一天,犯罪分子绑架了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并凶残的杀害了他的儿子,对于中年丧子的张理积来说,是永远也无法接受的,这件事情,给了张理积无比重大的打击,甚至失去了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可以说,几年以来,他始终没有走出这个阴影,他的精神受到了重大伤害,因此他的家人、同事都认为他变了,特别是性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除了与妻子离婚外,还殆于经营,使过去经营很好的公司最终被工商局吊销执照。
应该说,自从他的家庭遇难后,张理积的精神就处于一种疾病状态之中,此次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上散发传单,并企图用自焚的方式自杀的行为,并非是常人的正常思维,而是一种病态的行为。1、车厢内的汽油仅有0.5升,其大部分汽油和爆炸物实际上是放置在后备箱内的,而不是放置在车厢内。如果他想爆炸,他应当将全部的爆炸物和汽油放到前面来,2
、特别是他将5100元钱放在信封里,写“剩余的钱给父亲办葬礼”,而他的父亲还活着。这些行为都表明张理积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一种疾病状态下的行为。
根据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张理积系心因性精神障碍——持久性心因性反应。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焦虑性激情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这一鉴定结论与张的行为是吻合的,请法庭予以注意。
二、 爆炸未遂
张理积虽然在其汽车内放置了汽油和爆炸物,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造成实际的爆炸结果。
三、 张理积的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张理积犯罪的主观恶性上不深,张理积并非那种对社会不满,仇恨社会,具有严重反社会倾向的人,他所实施的自焚爆炸行为,实际上还是家庭突然遭遇不幸所带来精神上重创的一种延续,作为限制责任能力人,他所想的是反腐败,反腐败是一种积极的、进步的思维活动,只不过表现在张理积身上,他采取了一种极为不当的手段和方式。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充分考虑张理积的不幸遭遇和其作案时的精神疾病状态,充分考虑其犯罪未遂以及主观恶性不深等重要情节,对张理积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燕生
200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