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尴尬
一位在刑事辩护业务中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资深律师曾经给我讲述过他的一次亲身经历:两年前,他的一位当事人被指控犯了故意杀人罪,被关押在某看守所。辩护律师想向他当面了解一些情况,但却无法见到当事人,因为,检察机关不给出具证明,而辩护律师如果没有这个证明就无法与当事人会面。后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辩护律师找到了现场的惟一一个目击证人,希望他能为自己的当事人出庭作证,而这位证人却说:“为司法机关作证是公民的义务,而我没有义务为一个律师出庭作证。”
这位律师告诉我,在办案过程中,类似的遭遇实在是太多了:无法会见当事人,无法及时顺利地获取证据,无法翻阅案卷……几乎每位律师都遭遇过这样的尴尬。律师界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难的呼声在不断高涨……
司法的改革
1997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并开始实施,律师的辩护工作介入到了侦查阶段,但遗憾的是,律师在实际工作中受到的阻碍还是屡见不鲜。如何真正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这些年,人们始终在不断探索。前不久,东北某市中院开了控辩交易第一案的先河;海淀检察院也推出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这些都为律师能真正参与到刑事辩护中来,维护律师的权益起到了进步的作用。
新闻事件
7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则》(试行)出台,为深化检察业务改革,确立现代执法理念,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公正执法开拓了一条宽敞明亮的大道。它使一直处于尴尬地位的刑事辩护律师看到了司法界的希望。
为了能将“规则”落实到工作中,9月4日上午,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有关领导和主诉检察官代表与市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的14位律师进行了座谈,并与北京市的34家律师事务所确立了协作关系。会上,市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一处拿出了他们草拟的《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则》实施细则,认真听取了律师代表的意见。
本期法律律师沙龙将请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就该“细则”发表看法。
张燕生:由主诉检察官和律师坐在一起来商讨如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说是开了我市检察机关的先河。8月13日,市检的有关领导和市科律的张庆会长已就此问题交换了意见,做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非常感谢公诉一处主动承诺的精神和对律师的尊重。
1997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尽管已明确了律师的辩护工作可以介入到侦查阶段,但问题较多,阻力也很大,集中反映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这三点。公诉一处拟定的细则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的具体落实,它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加入WTO之后,中国的法制环境能否融入国际社会相当重要,作为一名律师,我感到这是一种观念的转变。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是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它具有整体性,律师与公诉人并不是对立的,他们共同承租的是同一个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真正的司法公正。
此次座谈会后,我们希望先由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员来作为“细则”的第一批协作者,很快我们会在律协的网站上将此举公布出来,希望全市的律所都加入进来。
钱列阳:我觉得这项举措很有眼光,它标志着司法改革又迈出了一步,无论是一大步,还是一小步,都是符合司法改革大方向的。现在的司法改革是在符合立法本意的基础上,以司法形式弥补立法的不足。
法律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而不是打击。保障无罪之人不被错究;保障有罪之人的合法权益。加入世贸后,司法工作的基础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个保障人权的法律,保障律师的权益就是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因为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加强控辩交流,强化证人出庭,实际上是一种便通,在突破现行立法的红线。
关于办案监督卡,我认为可做得更实际些,可在律协的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中建立一个沟通渠道,以应对承诺书在履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李肖霖:东北某法院控辩交易第一案和海淀检察院的庭前证据交换以及今天的“细则”都说明我国现在更加重视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包括自由权和生命权。
以前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律师要找主诉检察官很困难,希望双方能互相公布有效联系方式,这点很重要。前段时间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董伟的案子,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及时找到相关人员,恐怕一切故事都不会发生。
再有就是,在公安局的案子移送到审查机关,我们的委托手续是否也跟着移送?律师现在很难了解到自己的案子进入到什么状态,这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能否在细则中明确一点,那就是检察院应告知律师案子是否已移送到审查机关。
赵永林:律师和检察官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只是角度不同。公诉一处此次推出的《保障律师权益承诺书》有利地保障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权益。在此前,公安部、市高检都有相关规定,但办案中困难重重,这也是近些年来许多律师很少接刑事案的原因之一,所以,此次的细则可以说是第一份比较有效地保护律师权益的措施,如果带动全市检察系统,将是一件极有意义的事。
承诺书中有些规定还可更明确一点,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只允许律师会见一次当事人还是可以多次会见?因为律师进入调查阶段往往需要多次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案子会不断出现新问题、新证据,要与当事人及时核实。以往我办案时就有检察院只允许我会见一次当事人,这给律师辩护带来极大不便;第二是会见当事人的手续问题。各个检察院的手续不一样,在侦查终结后,当事人被押在看守所,律师会见时最好能只在第一次需要检察院的证明,以后就不再需要,以免如拿不到证明就不能会见。简化会见手续对保障当事人权益很重要;三是关于承诺书中由检察院代为请律师的问题。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条文,但它确实对当事人有利,只是在具体操作时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比如接到检察院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如果联系不上当事人的亲属怎么办?再有就是这种代请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性质?
编后
有人说,过去律师要想打赢官司,一靠关系;二靠在法庭拿出新证据,打对手一个措手不及。现在有了庭前控辩双方证据交换制度,市检公诉一处又有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规则》以及对律师权益实施保障的承诺书,北京市检察机关推动司法改革的步子迈得越来越快,越来越令人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