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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


“枪下留人”留下的思考

                      ——从董伟一案质疑我国“死刑复核”    

2002年8月7日     《北京法制报》

     新闻事件 2002年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因故意杀人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的犯人董伟即将从这里被带上警车,去刑场执行枪决。然而,就在距离正式执行还剩下4分钟的时候,由于一个正义、智慧、勇敢律师的出现,董伟的生命暂时延缓了终止。主审法官接到了从最高院打来的电话——死刑暂缓执行,董伟被继续收押,等待复核的结果。

  人们惊叹于一个生命悬乎于短短的4分钟之间,人们也惊喜于中国律师界拥有一个叫“朱占平”的光采的名字。然而,董伟真的就能不死了吗?“死刑复核”究竟是什么?它的背后到底都有哪些复杂的程序呢?本栏目特邀请了北京律师界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几位资深律师,请他们来谈谈对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看法。

  这种情况其实挺平常!

  张燕生:这个案子其实并不少见。1980年左右,我们律师界就知道可以通过朱占平采用的这种方式停止死刑执行,当时就曾发生过家属把电报发到最高院,结果死刑被停止执行的事情。这种事件几乎每年都有,最高院遇到此类事情大多格外慎重。这次董伟一案之所以产生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主要是因为媒体给予了很大关注,而老百姓以前大多对此类事件不知晓的原因。

  究竟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张燕生:此案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提到了关于“死刑复核”的程序问题。当地法院认为该执行死刑,此时如果没有律师奔走喊冤,可能就执行了。事情本身并不奇怪,只是我们应通过本案认真思考一下最高院将死刑的判决权放权给地方法院的做法会不会造成不该死的人被执行了死刑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此案在1999年《刑法》中已有所规定,对于那些不需立即执行死刑,可以宣布“死缓”的,有的虽罪行严重,但很多都通过缓刑期有很大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近些年由于“严打”对死刑的处理,在量刑上偏离得越来越严重了,这涉及到对于人的生命价值的重新认识。尽管是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尽管罪大恶极,但在死刑问题上还是应慎重再慎重,因为毕竟不是只有消灭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关于最高院的“死刑权力下放”问题

  许兰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核准权力在许多方面都下放给了省级高院,比如:杀人、抢劫、强奸案,只是在贪污、受贿、走私、贩毒等方面才由最高院来核准。我认为这种“放权”本身是与《刑法》相悖的。比如董伟这个案子,现在只是暂停执行,最终还是要交由省高院去复核,复核的结果极可能还是死刑。

  律师的“死刑喊冤程序”

  刘文元:我最近也代理了一个外省的案子,被告一审被判处了死刑,二审是我代理的,发现被害人的责任很大,我在辩护词中建议不杀,省高院的法官也认为有道理,特别是居然有6000多名与被告不相干的人联名要求不要枪毙被告。最高院看完我的建议函也认为有道理,发电报给省高院,要求进行死刑复核。但遗憾的是我最终得到一个消息,此人还是被枪毙了。像朱占平的这种做法,我们律师戏称它为“律师喊冤程序”。可令人遗憾的是,律师的“喊冤”要想成功,受到的限制实在太多了。

  “死刑核准权下放”弊病不少

  刘文元: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死刑必须由最高院核准”。现在所说的“死刑核准权力下放”实际上是全国人大的“死刑放权”之规定,只适用于1981年-1983年,从1984年以后就没有了,在修改“刑诉法”时我就提出过,现在仍授权给各省高院是违法的,弊病很大。最高院可以平衡全国的死刑情况,而到各省却只能平衡本省。其实,真正冤案的,杀错了的并不多,只是可杀可不杀的判了死刑。再有,省级很多案件涉及到官员,受地方干预相当严重,而最高院则会好很多。我认为还是应该坚决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死刑复核权”归到最高院。《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部门法,应服从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否则的话,同一个案子就会有好几个标准,在一个地方可杀,另一个地方则可能不杀。

  对于律师:可喜又担扰

  刘文元:这个案子给我们律师一个启示:我们在接案时发现冤情应尽职尽责,法官也要认真负责,朱占平是个好律师,他是律师界的骄傲。

  张燕生:但我还是有一个担忧,律师都知道这个办法有效,可都去“喊冤”也不是办法,关键是要解决根本问题。

  李肖霖:在国外,一个死刑犯从被判处死刑之日起直到执行死刑时,律师自始至终是介入的,这样至少可以有效防止错案发生。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死刑复核程序”根本就没有律师介入的规定。我建议应从立法上规定律师介入死刑的全过程。

  张燕生:有种现象很不正常,律师不是依靠法律,而要依靠各种关系、巧合。

  “死刑复核”复核了什么?

  李肖霖:关于董伟一案的防卫情节,我肯定一审、二审辩护人绝对提出过,可为什么直到最高院才重视,这说明一审、二审在公正性上可能存在问题。现在我们的“死刑复核制”参加复核的人还是原班人马,缺少相互监督和制约,而让原审法官去复核,原来的问题还会存在。

  许兰亭:现在的“死刑复核”叫“二审带复核”,根本没有复核程序。

  刘文元:二审应单有一个“死刑复核庭”。

  李肖霖:没有程序上的有效保证,而只是建立在偶然性的基础上。暂缓董伟死刑的居然是最高院的一个电话,一个人生命的保护竟由人治来保护让人遗憾。另外,“死刑复核”很多是受官员意志影响的。

  要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许兰亭: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控、辩、审三方力量不平衡,控方过于强大,辩方过于弱小。检察院在大的死刑案中本身是公诉机关,又是监督机关,与法院同是司法机关,而在国外只有法院是,检察官也是律师。再有,死刑从判决到执行只有7天时间,很多人死前连亲属都见不到,而在美国有时长达十年,最长达几十年,给犯人以充分的时间找各种救济手段申诉,直到一点可能性都没有。


    张燕生:我还想谈一个问题,目前对法官实施“错案追究制”,这会造成法官特别怕出错,但人不可能一点错不出,一旦出错,他们会尽量找各种方式掩盖错误,而不是纠正错误。所以我建议这种追究应有区别,追究哪些是故意的行为,而对非故意则应宽一些,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错案发生,不要让法官的利益直接与案件有关。我一直想说,选拔法官时应每年进行业绩评选,实行高薪制,可适当选择做过律师的人当法官。还有就是,律师的水平有待提高,现在似乎谁都可以作刑事辩护,我不明白,金融、证券这些不涉及到生命的业务要求有资格,而与生命密切相关的刑辩律师却不需要资格。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

  李肖霖:董伟的案子有这么多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关注令我们做律师的很欣慰,这反映出人们开始关注生命的权利。我国的死刑是全世界最多的,也是使用最随意的。董伟的案件告诉人们,一个死刑犯也是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

  张燕生:中国老百姓对于人的评判历来只有好人与坏人之分,只强调打击,不强调保护。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应强调尊重生命,也包括一个死刑犯的权利。

  编者的话:董伟的生命暂时被一个律师留住了,然而,他最终能否被豁免死罪,还要等到“死刑复核”之后才能知晓。但不管怎样,董伟的案件毕竟让我们看到了人们尊重生命,尊重法律的一线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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