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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谈张志超案


冤案是如何铸成的?

张志超案最终宣判无罪,众望所归,彰显法冶进步,但我们又不希望出现下一个张志超案。回首张志超案的整个诉讼过程,抛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山东省检察院和山东省法院联动复查张志超案不说,单说张志超案在2005年初案发时公、检、法、辩各方的表现,可以非常容易地看出这一冤案是如何酿成的。

在公安侦查阶段,逼供、指供明显,张志超及王广超的口供前后矛盾,张志超对于是否完成了强奸的行为前后供述不一,现场未找到任何张超的DNA痕迹,张志超的口供完全围绕着尸检报告及现场勘查在走,前期多次口供作出后,讯问人员才意识到被害人还是处女,于是张志超的口供又变成了带有猥亵行为的杀人、侮辱尸体。

在检察院批捕起诉阶段,批捕环节是刑事诉讼法设置的第一道防止冤案形成的防护栏,但是临沭县检察院在本案中形同虚设,而且是冤案的重要制造者。在批捕前,张志超向检察官翻供并说明自己“不在案发现场,不认识被害人”的情况,检察官不仅不如实记录,还将张志超翻供的情况通知了公安机关的讯问人员,待讯问人员将张志超再收拾了一顿后,在外等待的批捕检察官再次进入刑警队,张志超又做了让批捕检察官满意的有罪供述。公诉环节,检察官出示证据中,对本案无法回避的包裹尸体的编织袋及张志超不在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选择不出示,更是让人不齿。

在审判阶段,纵观本案的副卷,合议庭走过场,承办法官不认真,不负责,制作审理报告仅仅摘抄卷宗中各证人的供述,却对疑点、矛盾点视而不见,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的规定,在本案中完全没有落实,最终草率地得出结论,对张志超判处无期徒刑。

在辩护律师辩护阶段,张志超的辩护人无辩护词,王广超的辩护人虽有辩护词,但不顾会见时王广超对辩护人反复强调自己的口供是编造的,其未听说过张志超杀人的事实,一直劝说王广超只要认罪,开完庭后就可回家。两位辩护人未认真履行辩护职责,未认真研读卷宗,未核实相关证人证言,庭审时发表的辩护意见皆为有罪辩护,只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这两个观点发表辩护意见,突破了刑事诉讼法防止冤案形成的最后一道关口。

最后,张志超案卷宗中出现的盖有临沭二中公章的临沭二中全体师生出具的《呼吁校园安全,严厉处决杀人凶手》呼吁书,要求坚决处决杀人凶手张志超,不杀凶手张志超不足以平民愤等,都是显然错误的。从中可以看出,不仅应在检察机关、法院设立未成人专门机构,更要让张志超案走进中小学,未成年人如果遇到张志超案所发生的同样情况,成年人尚且容易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屈服,更不要说未成年人内心的恐惧,所以,对张志案的普法宣传,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文/张志超辩护人、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李逊律师

司法必须回归常识,裁判应当体现良心

因一起校园奸杀案,张志超在2006年被判处无期徒刑,蒙冤坐牢至今长达14年。现在沉冤昭雪了,如今再来回望,不得不说的是,张志超案完全是一个人为拼凑出来的冤假错案。

经过阅卷和实地调查,我们发现,案发当天张志超存在充分的不在场证据,也不具备作案的时间。

首先,现场没有任何关于张志超的生物痕迹。原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和被害人发生撕扯后实施了强奸和奸尸的行为,但是,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报告,现场并未发现任何有关张志超的生物痕迹,死者的口腔和阴道处均未发现精液成分或张志超脱落的细胞生物成分,这对一个强奸案件来说是不可思议的。

其次,原审案卷中张志超的四个同班同学证实张志超在案发当时正在参与升国旗和跑早操,并不在现场,另外多名同学还证实,如果不出操是要请假条作登记的,但在案发当天并未发现张志超有请假或缺席的情况。

最后,原审锁定张志超是作案人员的关键证据实际上就是一份可疑的证人证言,即便这份证言内容真实,根据我们现场实地调查的情况,张志超完成强奸杀人并藏尸、下楼买锁并锁好门这整个过程,最多不会超过三分钟。但是,光下楼来回买锁就需要3分钟左右,即便是一个极具理性的熟练杀手,也不可能在短短的3分钟里完成这一系列的事情,更何况张志超当时只是一个15岁的学生。

然而,这些明显证明张志超无罪的证据在原审当中完全被忽略,甚至在判决书中根本就没有出现。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原审认定张志超有罪的证据极其薄弱。抛开一些猜测性的证言以及传闻证据,认定张志超有罪的直接证据实际上只有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但是,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的客观情况存在大量的矛盾之处。

我在庭审当中归纳了10大矛盾,包括被害人身体无张志超的生物痕迹、被害人脖颈上的手指掐痕位置、被害人额头上的碎玻璃片、被害人身体和衣物的泥沙分布情况、现场未发现打斗挣扎的痕迹、废弃厕所的门锁特征、废弃厕所内的血迹分布情况、小卖部营业的时间、藏尸的编织袋来源、解释犯罪行为模式的书籍,这些细节和张志超的供述存在明显的矛盾。除了这些矛盾之外,张志超供述中的重要细节也缺乏间接证据与之印证。在这种情况下,张志超的供述完全不能采信。排除张志超的供述之后,在卷证据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遑论确实、充分。

张志超在会见时告诉我们,之所以作出这些虚假的有罪供述,则是因为遭受了难以想象的刑讯逼供,包括扇耳光、用电棍电脖子和全身,用贴扳手砸膝盖和脚指头。再审开庭时,我们也提出了大量的证据和线索,证实刑讯逼供确实存在,除了同监室的人直接证实张志超身上有伤以外,我们还发现一些很明显的线索:比如,本案破案神速,从发现被害人尸体开始,半天锁定张志超,在缺乏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张志超在一天之内就认罪。再比如,张志超的供述内容存在与勘查笔录和尸检情况进行人为拼凑的痕迹,而参与审讯张志超的侦查人员张宗选,恰好也是本案尸检的法医,而这原本是侦查人员的法定回避事由。

实际上,即使我们完全抛开以上的证据分析,单凭常识和良心,也不大可能相信原审判决事实会发生,因为本案编造的作案过程极其怪异、不合常理。原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杀人后,又将被害人藏尸于废弃的厕所里,在第二天又去奸尸并划伤尸体。但是,案发当时属于冬天,第二天尸体应存在明显的尸僵,被认定奸尸现场的厕所极度的肮脏不堪。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有多大可能会发生二度奸尸的行为?成年人尚且难以做出如此怪异、恶心的举止,更何况张志超当时只是一个年仅15岁的孩子!

因此,值本案平反之际,我们也再次强调,司法必须回归常识,裁判应当体现良心。很多案件的办理,其实不需要有多么高超的技巧和技术,只需简单的运用常识、扪心自问一下,就可以得到答案。

——文/张志超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王殿学律师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很多人的人生

张志超案中,被告人王广超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且无法构建出完整的证据链链条,据此认定的事实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原审证据不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告人王广超无罪。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事后王广超对此回忆称:2005年1月10日那天,自己去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操了,但不记得是否见过张志超,自己当初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全是虚假的,是被逼迫和诱供的结果。可见,本案是一起侦查机关自导自演的冤案,所谓的“包庇”不过是侦查机关为了迎合其捏造“张志超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而“追求”的合理解释。就为了“一己私利”啊,普天之下还有比这更冤的冤案么?

王广超是个牺牲品,当年在没有直接证据、主要靠口供的情况下,张志超犯罪有人发现又有人包庇似乎形成一个难以攻破的事实,再加上有人指认,张志超与王广超又是初三时的老同学,致使该强奸杀人犯罪与包庇犯罪混然一体,让人不得不信。王广超学习较好,高一分文理科时,几个班理科成绩名列前茅。如今长年在外打工,养活三个孩子,一直因犯过罪而抬不起头来,最好的年华在沉默中渡过。在本案中王广超的所谓有罪供述都是刑讯逼供,电击,锣丝刀及拳脚殴打所而形成的。一个少年那能经受这种折腾,他也曾试着翻供,又是被收监,而且9次审讯均无法定代理人及相关人员在场,笔录上的签字也是后补签的。王广超虽然说被判三缓三,但是也在看守所里里渡过13个月,这个判决葬送了他一生的美好前途,毁灭了他的大学梦。记得我第一次在宁波了解情况时,他几次满晗泪水,哽咽哭诉,也是在那一次我决定对他法律援助,尽律师职责。

冤案的发生,使得不满16岁的张志超含冤入狱,在铁窗内一呆就是15年。而王广超虽然只被关了一年,但他的人生也被完全改变。本来品学兼优的他,完全可能考上大学,为自己争取一个好的前程。后来却背着包庇犯的恶名,终止学业,去外地打工,过上另一种生活。所以说,不管公检法人员还是律师,你办的每一个案子,都不仅仅是案子,而是一个人甚至很多人的人生。

——文/王广超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刘志民律师

错案意味着什么?

本案原审判决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张志超、王广超涉嫌犯罪。所有的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规定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对本案再谈以下四点意见:

一是本案对张志超、王广超的伤害,毁掉了张志超、王广超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二是本案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

三是本案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虽然古今中外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应当绝对正确、公正无偏。因此,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

四是本案对办案法官的伤害。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历史事实表明,一些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我们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如果一个法官办了违心案、糊涂案,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变成了加害者,其职业耻辱感是一辈子都洗刷不掉的。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必须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文/王广超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王朝勇律师

来源:律媒桥、法律读刊、大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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