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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物证?(张志超案述评之二)

作为一个临时起意的强奸杀人案,又是一个不足16岁的少年作案,如果真是张志超强奸杀人并藏尸,现场必然会留下大量证据,但是,非常遗憾,我们从卷宗里几乎找不到什么物证,判决书用来定罪的几乎只是口供。

唯一物证“小木棒”为何不鉴定?

在判决书中出现的唯一物证,是一根小木棒,判决书原文:“(六)出示物证:现场提取的小木棒经被告人张志超辨认系作案时所用。”

这不免让人疑窦丛生,一起强奸杀人案,物证怎么会只有一根小木棒呢?而且这根小木棒也没有经过任何检查鉴定,只是让被告人辨认了一下。

对于这根小木棒,张志超现在的说法是,当时被屈打成招后,警方带着张志超去辨认现场,张志超随手在地上捡起一根小木棒,说作案时用这根小木棒捅过死者的肛门,于是,这根小木棒就成为了作案工具。

令人不解的是,如果这根小木棒真是作案时所用,警方应该对它进行检查鉴定,从它上面找到张志超的指纹,以及死者高婷的身体物质,警方为什么不做呢?

警方其实做过大量的检查鉴定,包括对死者的口腔都进行过检查鉴定,结论是死者的口腔里也没有发现张志超的精液。既然检查得如此仔细,为何对这根后来被当庭出示的小木棒却不做检查鉴定呢?

没有从现场和尸体上提取到张志超的任何身体物质和指纹脚印

让我们再次看一下判决书对张志超作案过程的描述,搞清楚完成作案过程必然会留下哪些物证。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张志超在教学楼一洗刷间内遇到被告人高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高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张志超离开洗刷间时遇见被告人王广超,将其犯罪实情告诉王广超,并让王广超帮助看守洗刷间,后被告人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新锁将废弃厕所锁住。2005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机,又携带铅笔刀,潜入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2005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王广超时,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的人,却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包庇。”

在判决书的这段描述中,直接涉及到的如下物证:1、张志超架在高婷脖子上的铅笔刀;2、张志超购买的新锁;3、切割尸体的铅笔刀。

而这段描述没有直接涉及到,但通过对案情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案情如果要想得到印证,还需要有如下物证:1、张志超供述他用脚踢开洗刷间里的木门,将原来锁住木门的锁踢坏,这把被踢坏的旧锁也是需要寻找的物证;2、勘察现场发现,死者高婷的尸体上半身被一编织袋包裹,如果张志超是凶手,这个编织袋她是从哪里弄来的,也需要查实;3、与死者高婷最后分手的王燕提及,高婷与她分手时随手带着钱包,这个钱包如果不在现场,要么就应该是被张志超从现场拿走了,需要查实它的下落。

还有一类物证,则是警方通过尸体检查和现场勘查应该获得的,那就是张志超的身体物质,包括精液、皮屑、头屑、指纹、脚印和其他身体物质。如果有此类通过DNA鉴定可以证实是张志超的身体物质,就能够强有力地证明张志超确实是作案人。

在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中,前三次他提到奸杀高婷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且还射精了,但警方没有提取到他的精液。不仅没有精液,甚至没有提取他的任何皮屑、头屑、指纹、脚印和其他身体物质。高婷是被奸杀的,如果是张志超所为,张志超与其必然有激烈的身体接触,高婷一定会反抗,会去抓挠张志超。但张志超这么个不满十六岁的少年,临时起意作案,作案手段居然如此高超,以致警方无法从现场提取到他的任何身体物质,也令人匪夷所思。

锁和铅笔刀均未找到

按照张志超的供述,他将旧锁撞坏换上新锁锁好木门后,将挟持高婷的绿色铅笔刀和旧锁仍在校园西北角厕所南侧双杠附近的大垃圾坑里,新锁的钥匙扔到教学楼后小卖店前南侧的第一个垃圾桶里去了,另一把钥匙扔到校园西北角厕所内从西往东数第二个尿桶里去了,包精液的卫生纸仍进了大粪坑,第二天下午再次去奸尸并切割尸体的红色铅笔刀带回教室时间不长就没有了。

至于高婷的钱包,记者从案卷中没有看到张志超的交待,也没有看到警方后来的侦察活动报告中对它的提及。

根据张志超的交待,警方对张志超提及到的埋藏地点进行了反复细致搜索,以上物品无一寻获。将张志超提及的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桶用手指一寸一寸地分类查找,历时三日,始终一无所获。

民警查到张志超新买的锁是“明环”挂锁,校园小卖部就有出售,售价三元。但张志超找何人买的锁,始终无法查清。警方对小卖部售货员的询问笔录,记者没有看到,是否在卷,不得而知。

按照张志超的口供和已被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志超掐住高婷的脖子将其拖入洗刷间后,洗刷间内的木门是锁着的,张志超一脚踹开了木门,门一点没有撞坏,锁却撞坏了。等他强奸杀人后,为了藏尸在废弃的男厕所,就必须下楼去买锁。

据发现高婷尸体的学校管理员李贞梅的证言,原来锁洗刷间中间木门的那把锁,是一把挂锁,与后来他拿钥匙打不开的新锁是一样的。既然是挂锁,用脚踹木门,门安然无恙,锁却被撞掉,实在是有些神奇。正常情况,应该是门先被撞坏,而锁不容易坏。

而在清晨6点半左右天还没有亮的时候,学校小卖部会开门卖东西吗?一个学校的小卖部,门开得这么早,有些违反常理。即使开了门,像张志超那样一大早去买锁的情况,也应该很少发生,售货员应该有比较清晰的记忆。张志超是临时起意强奸杀人,不可能事先买好锁准备作案用,根据案情必须是作案后临时去买。警方是否调查了小卖部的开门时间,小卖部售货员是否对张志超买锁有记忆,记者从案卷里没有看到。

据张志超母亲马玉萍最近给记者发来短信,她已经找到了当年承包学校小卖部的负责人,那位负责人明确告诉她,当年学校小卖部上午开门的时间是7时10分。如果张志超是在6时20分左右作案的,他下楼去买锁时,小卖部应该还没有开门。

记者实地调查,从教学楼3楼洗刷间快速跑下楼,再跑到小卖部,需要76秒,往返需要150秒,2分30秒。仅仅是买锁回去锁门(与售货员交易的时间还没算)的时间,已经与楼下学生跑圈的时间相当。也就是说,如果是张志超作案,即使不算作案时间,下楼去买锁的时候一定会碰到正在跑圈的许多学生,买完锁回来的路上应该会碰到跑完圈上楼的许多学生。不要忘了,张志超抱着棉袄走上楼已经花了一分多钟。而加上作案时间,就不知道这时间该怎么算了。

而再看王绪波、杨同振两人的证言,不要说作案,仅仅是下楼往返买锁的时间,也远远比王绪波从听到尖叫声到最后从宿舍出来走到洗刷间门口的时间长很多。

仅仅是这两把锁的疑点,也足以从根本上将此案推翻了。而更神奇的还有那个包裹高婷尸体上半身的编织袋。

不知来源的编织袋

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及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这个编织袋是张志超在奸杀高婷的第二天下午又进去奸尸并切割尸体时带到作案现场的。

在他的前后九次供述中,对这个编织袋的来源,有三种不同的说法:第一次供述,说是作案当天晚上花五毛钱饭票从同学李磊(化名)手里买的;第二次供述,说是作案当天清晨到小卖部买锁后,回宿舍从李磊枕头下拽出一个编织袋跑回现场,袋子先放在那里;第三次到第九次供述,说是第二天下午才去偷。但这九次供述,全都无法证实。

警方询问了李磊及其母亲,李磊表示,他从来没有过这种编织袋,不仅没有,见都没见过,张志超也从来没有找他买过,也不可能从他这里偷走。李磊母亲表示,他们家没有过这种编织袋,她从来没见过,也没见儿子用过。

为了查清这个编织袋的来源,警方多次找到李磊,并到张志超、李磊家中查找,又对其宿舍内所有学生共计82名逐一调查了解,经过近半个月工作,未能发现任何线索。这个白色编织袋上有“ORTOFIN”“GENOVA/ITALY”等字样,经临沂海关及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去人,是装柳编等工艺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是商标名,“GENOVA/ITALY”即意大利热那亚。据此,警方又深入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临沭、河东70余家柳编经营单位,历时近一个月调查走访,也未能查出该编织袋的来源。

如果高婷真是张志超奸杀的,在奸杀高婷时,张志超没有条件将高婷的上半身用编织袋套住,所以,张志超供述,第二天,他携带这个警方无法查出来源的编织袋再次来到洗刷间,将高婷的上半身套住。问题是,张志超用编织袋包裹高婷上半身的目的何在?既然他打算藏尸在作案现场,有什么必要用编织袋包裹高婷的上半身呢?

更有可能的真相是,高婷不是在洗刷间被杀害的,编织袋是为了转移尸体而包裹尸体上半身用的。尸体被转移到这间洗刷间后,编织袋被真凶遗留在了藏尸现场。

分析至此,张志超案的真相是什么,你还不知道吗?

 

【附录——有关张志超案的报道】

 

南方周末:《校园奸杀案疑云十年待解》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9759

 

中国青年报:《迷雾重重的中学生奸杀案》

http://zqb.cyol.com/html/2015-05/27/nw.D110000zgqnb_20150527_1-04.htm

 

民主与法制:《花季少年校园奸杀案疑云》

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5-06-16/content-1131011.html

 

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张志超的嫌疑》

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506/01f4a1b4-a2dc-4786-b5e4-db69302374ca.shtml

转载自: 2015/06/28  李蒙  李蒙不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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