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赠送锦旗给高梅律师
  2008年11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三所)与厦门某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陷入困境而向我所寻求法律帮助。2008年5月,三所曾经就厦门某进出口公司拖欠合同款项149万余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三所的仲裁请求。随后三所向被告所在地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返还不当得利149万元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受案法院以该款为合同款项非不当得利等理由驳回三所的诉讼请求。三所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受案后,三所即向我所求助。鉴于案件本身的难度和不得不面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一审法院不利的民事判决且二审程序已启动的现状,我所指派高梅律师承办。

    高梅律师经过对案件的审慎分析和相关证据的筛选,提出了改变目前三所窘境的方案和具体实施的步骤:其一、三所立即停止厦门中院关于不当得利案的上诉程序,因为案件的结果必然对三所更加不利,进一步阻止不利因素的扩大;其二、在厦门中院撤诉成功后,尽快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诉讼,其目的在于第一、如果撤消仲裁,可以实现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目的;第二、如果不能撤,也要依法确认厦门方在北京仲裁委的抗辩理由是谎言的客观事实存在;最后,向北京仲裁委重新申请仲裁。

    三所接受了高梅律师的方案,并正式委托高梅律师为代理人实施上述方案。高梅律师作为三所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撤消仲裁裁决案进行的三次庭审活动,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厦门进出口公司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其曾经将被隐瞒的证据在其他仲裁案中作为证据提交;隐瞒的证据足以证明厦门进出口公司在北京仲裁案中的抗辩理由是谎言的事实。尽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所撤消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但对前述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这为三所重新启动仲裁程序奠定了基础。

    2009年2月28日,高梅律师作为三所的仲裁程序的代理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就要求厦门进出口公司退还149万合同款项及利息等事项提出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就此案是否构成一案不再理等事宜与高梅律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最终接受了三所的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受理并于2009年3月23日开庭审理,厦门进出口公司只就一案不再理进行了书面的答辩,但未就案件的实体内容提出疑义,也没有参加庭审活动。在历时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高梅律师认真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相关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仲裁庭经过认真的评议最终支持了高梅律师的代理意见和三所的仲裁请求。2009年5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向三所送达了载有厦门进出口公司应返还三所合同款项及其同期利息,厦门进出口公司应承担仲裁费等内容的裁决书。

          

  三所对高梅律师的睿智思维、高超的敬业精神以及精湛的业务能力给予了高度肯定和极高的评价,为此,三所还专程在2009年6月12日在大禹律师事务所向高梅律师当面致谢并赠送了[神乎其技,巧转铁案]的锦旗。

          

  大禹律师事务所借此机会召开了全所律师大会,张燕生主任号召全体工作人员以高梅律师为榜样, 指出高梅律师能办出如此高水平的案件,最重要的在于高梅律师的敬业精神,这种精神是大禹所的灵魂,我们每一个律师都要像高梅律师那样不论案件大小、数额高低、程度难易都 能作到件件是精品,体现出大禹律师事务所正直、勤奋、敬业、精深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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