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类。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是基本相同的。这些诉讼权利包括: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3.对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4.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获得辩护。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其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员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6.在法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但法院对上述申请有权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7.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可以和公诉人或自诉人互相辩论。
8.当法庭审判员宣布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9.被告人如果认为法庭记录有遗漏或者差异时,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10.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1.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判决,裁定,有权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2. 对人民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法院或者人民检查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对判决,裁定的执行。
13.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对自诉人的起诉,有权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保障.同时,作为刑事被告人,必须正确行使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不得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