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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真的是可以精准计算出来的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90.4%,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5%以上。

这样的数据完全可以宣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已经获得了全面胜利。如此高比例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及法院采纳率,意味着大多数案件在不需要一审程序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就可以直接作出正确且各方信服的结论,这种超能力也令人惊叹。

两高修订并于202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是计算刑期的重要文件,但该《意见》显然还不足以提供数学公式般的计算指引。

一是如何确定起点刑存在矛盾规定,且本身自由裁量空间巨大。《意见》规定:“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那么必然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以及行为人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等,就应该在确定起点刑时予以考虑。但是《意见》又明确地将上述情节规定在调节基准刑的步骤进行。

那么在确定起点刑时又应该考虑什么呢?结合具体罪名,《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是一个巨大的幅度,由于几乎所有法定、酌定情节都将在之后的步骤中考虑,此时起点刑的确定几乎无所遵循。

二是调节基准刑涉及具体比例确定,存在巨大自由裁量空间。《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都规定了巨幅调节比例,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等等。

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情节,对各情节的具体调节比例如何确定,恐怕不同的司法官员很难得出完全一致的结论。

三是《意见》规定在确定宣告刑时,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由于个案的情况各不相同,《意见》的规定也必然会有疏漏,在尽可能有法可依、规范量刑的前提下,赋予法官最终一定幅度自由裁量权显然是合理的,这也是量刑工作最终的一个变量。

由此可见,在每个环节都存在变量的情况下,检察官精准计算出法官心坎儿里那个量刑几乎是不可能的,最高检公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是令人吃惊的。

量刑离不开司法官员一定的主观判断、价值判断,这一权力当然属于法官。检察官提出幅度刑建议,或提出确定刑建议但将其视为建议刑期上限,都是合理的,但片面追求极高的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是非理性的。如果以过大考核压力来追求,只会扭曲基层检察官的行为方式,或者以不适当的方式向被告人、辩护人施压,或者以牺牲应有工作尊严的方式寻求法官的支持配合,来让数据看起来如此的神奇。

量刑不是有公式可循的绝对数学计算,所以也就不存在真理意义上绝对准确的量刑点,在某个幅度内都是合法且恰当的,这项权力不应由法官大规模地让渡,更不应让检察机关这种刚性、没有余地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破坏本就岌岌可危的控辩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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