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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真正的浪费司法资源?

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依照法律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视为浪费司法资源,进而对其持批评态度,甚至予以直接或变相惩戒,是对司法资源应如何使用问题最大的歪曲解读和恶意利用。

本公众号在《认罪认罚后上诉就一定要抗诉么?》《对反悔认罚的被告人抗诉是滥用抗诉权力么?》《申诉影响减刑么?》三篇文章里分别指出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对于上诉权、申诉权的非法剥夺和限制,其背后的核心认知就是:滥用权利是浪费司法资源,不应被允许,甚至应被惩戒。

法律规定了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程序及具体权利内容,在明确上述要素之后,没有任何必要再区分正当行使和滥用行使,区分唯一的结果就是架空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按照执行部门的意愿选择性执行法律。

国家斥巨额公帑构建完备的刑事诉讼部门体系,人、财、物等都是持续地投入以确保其运转,这些巨大的司法资源就应该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用于每一位涉案当事人,这里就不存在浪费的问题,只有不用才是浪费。

《刑事诉讼法》构建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除了为发现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外,认真落实程序本身,同时就可以实现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目的。

比如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问题,这是个迷。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地宣布一审案件如何高比例地适用认罪认罚、法院高比例地采纳精准量刑建议、上诉率再创新低等,恐怕二审开庭率数据更难出炉,因为一定会匪夷所思的难看。

现实中,刑事案件二审开庭之难难于上青天,即使推动法官通知检察院阅卷,也可能等来法官告知“检察官认为没有必要开庭”,不知二审是否开庭何时以检察院意见为准了。不过在拒绝开庭这一点上,检法意见之统一是牢固的,他们大都拒绝沟通、拒绝面谈、拒绝开庭,似乎他们都是社恐交流群里选拔出的人才,法官唯一的要求就是:“快交书面辩护意见!”

这就是摽着膀子不干活儿,这才是真正的浪费司法资源!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可见二审法院只会对阅卷后认为存在问题、有开庭必要的案件才通知检察院阅卷,最不可理解的是明明二审法院、检察院已经分别阅卷、提讯并形成内部意见,司法资源已经全部投入,但最终就是不开庭,直接裁定维持原判。二审法官和检察官都选择不在庭上批驳上诉人的无理诉求、揭露辩护律师的无理狡辩,不让他们当场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是辜负总书记的嘱托么?

浪费司法资源的不可能是依法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扣上浪费司法资源大帽子的反而可能正在占用资源而不积极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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